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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告客户通知书

2016-04-26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保险业将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提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公司将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对外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2.若您投保的保单承保时间于2016年5月1日之前,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知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我公司客服柜台开具营业税发票。若您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则视同您不再需要营业税发票,除非另有新政策出台外,我公司自2016年5月1日后将不再受理原有营业税发票打印及补打的业务。

3.我们同时请您留意,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及增值税发票领购需要一定的时间,我公司在2016年5月初始可能无法为您立即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待开票系统设置完成后,可根据保单信息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

4.2016年5月1日后投保的企业客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按照《增值税信息采集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随投保资料一起提供给我公司。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信息采集表》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增值税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所需信息

1

公司名称(中文全称)

2

烦请提供下列信息中的任意一项,以便于我们开具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15位代码,国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若已告知主管税务局)*

3

税务登记地址

4

公司电话

5

开户行及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