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告客户通知书
2016-04-26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保险业将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提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公司将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对外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2.若您投保的保单承保时间于2016年5月1日之前,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知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我公司客服柜台开具营业税发票。若您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则视同您不再需要营业税发票,除非另有新政策出台外,我公司自2016年5月1日后将不再受理原有营业税发票打印及补打的业务。
3.我们同时请您留意,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及增值税发票领购需要一定的时间,我公司在2016年5月初始可能无法为您立即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待开票系统设置完成后,可根据保单信息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
4.2016年5月1日后投保的企业客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按照《增值税信息采集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随投保资料一起提供给我公司。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信息采集表》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增值税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所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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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名称(中文全称) |
2 |
烦请提供下列信息中的任意一项,以便于我们开具发票: |
·纳税人识别号(15位代码,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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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若已告知主管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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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务登记地址 |
4 |
公司电话 |
5 |
开户行及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