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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月 | 以案说险-您如实告知了吗?

2023-10-10


案例简介:

客户叶女士于2023年1月6日通过银邮代理渠道投保我司利宝嘉两全保险(分红型),2023年5月4日受益人王女士向我司报案称叶女士于2023年4月18日因食管癌病逝。

经理赔调查核实:叶女士在投保前确诊食管恶性肿瘤两年余,2022年1月病情基本治疗结束身体状况良好,但因2023年2月疫情期间未规律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投保时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将此案件做拒赔处理同时解约退还保费的理赔决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投保前如实告知很重要!

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如实告知,这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后期理赔的重要环节。

该案件因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真实的健康状况,导致后续理赔被拒付。投保人应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隐瞒,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等内容,保护自身的权益。

利安人寿苏州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