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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月 | 以案说险: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2023-10-10


2023年8月,我司接到客户Y女士报案,称其父亲Y先生于7月份在家中自杀身故。经我司理赔人员调查,Y先生于2022年4月份投保我司产品,2023年7月份被发现在家中自杀身故,出险情况属实。

根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Y先生在投保后2年内自杀,且Y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最终我司做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理赔结论。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风险提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合同条款,并仔细阅读,尤其是条款中关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重点提示。当在阅读过程中遇到不理解的,或是对条款内容有歧义的,应及时咨询销售人员,咨询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避免后期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利安人寿湖南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