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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四季度关联交易

分类合并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现将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四季度关联交易分类合并信息披露如下:

  • 本季度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一般关联交易明细表

单位:万元

时间

序号

交易对象

关联关系说明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    金额

类型

交易概述

四季

1

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利益转移类

股东借款利息支付

560.000

2

济南金域置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利益转移类

股东借款利息支付

540.000 

合计

 

 

 

 

 

1100.000

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2笔关联交易外,我公司本季度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一般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时间

序号

交易对象

关联关系说明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    金额

类型

交易概述

四季

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

保险业务类

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

34.380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

保险业务类

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

34.639

合计

 

 

 

 

 

69.019

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

除以上2份统一交易协议外,我公司本季度未签署其他统一交易协议。

二、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需披露的关联方投资余额为4.9亿元,与关联方全部投资余额占比未超过公司2022年末总资产的25%,且未超过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与关联方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余额为4.4亿元,未超过其他金融资产投资限额的30%。公司不涉及权益类、不动产类和境外投资关联交易,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与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余额为2亿元,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账面余额为2.4亿元,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余额为0.5亿元,未超过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的30%,符合监管要求。

三、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交易类型

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万元)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年度累计

备注

资金运用类

46.027

4800.000

0.000

2000.000 

6846.027

 

利益转移类

1662.500

527.627

0.000

1100.000

3290.127

 

保险业务类

3517.757

3435.236

1839.830

214.711 

9007.534

 

服务类

187.936

405.852

178.570

273.180 

1045.538

 

其他

5.220

0.000

0.000

2.966 

8.186

 

合计

5419.440

9168.715

2018.400

3590.857 

20197.412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