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光临利安人寿网站

联系我们 | 收藏我们 | 使用帮助

关爱模式

利安人寿关于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统一交易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相关规定,现将利安人寿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满足高净值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利安人寿于2024年4月28日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合作,签署了“家族信托综合顾问服务——保险金信托业务合作协议”。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利安人寿第一大股东,是利安人寿关联方。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家族信托综合顾问服务——保险金信托业务合作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属于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事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客户购买公司保险产品后,基于客户选择,在保单犹豫期结束后向利安人寿提出申请,将已持有保单的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将保单投保人及保单受益人均变更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保单投保人及保单受益人均更改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剩余保费由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利安人寿缴纳。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向利安人寿提出赔偿的请求,利安人寿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将理赔金支付给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关联交易类型:保险业务类

3.关联交易目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合作

4.关联交易标的:保险保障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利安人寿第一大股东,是公司关联方。截至披露日,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利安人寿股份1,043,443,656股,占利安人寿总股本22.79%。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省属国有非银行金融企机构,前身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1年10月经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2002年8月更名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4.84亿元人民币。2007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更名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4年2月末,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7.60亿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22-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04794,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于价格公允性,纳入协议的保险产品均符合利安人寿2021年最新修订的最优估计假设指引的要求,在需满足监管对产品定价内含价值率的要求等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况下,对预期投资收益率、包括银行端手续费水平在内的总销售费用等进行假设和测算,将产品开发后报备监管,并成功得到批复。本次可办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产品及未来可能加入保险金信托合作的寿险产品,无论银行方客户是单独购买保险产品,还是实行保险+信托的业务,保险产品的费率都是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缴纳的,没有区别,理赔金是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给付,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金额

预估在签署合作协议后,三年协议期间将实现保险金信托业务200笔,其中投保人变更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后,由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利安人寿缴纳的保费金额预估1亿元;身故理赔金由利安人寿支付给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三年累计预估2000万元(以实际出险理赔金额为准),关联交易金额预估合计为1.2亿元。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将在相关审议通过后补充完整)

(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6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8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现场审议表决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有表决权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主要意见为同意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利安人寿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利安人寿的独立董事,我认真审阅了《关于审议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签署的协议内容是公允的,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总裁办公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