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关于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相关规定,现将利安人寿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计划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人身保险兼业代理委托协议”,该协议对合作目的与原则,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特别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做出约定。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是公司股东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公司关联方。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人身保险兼业代理委托协议属于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事项:公司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2、关联交易类型:保险业务类
3、关联交易目的:保险业务
4、关联交易标的:保险中介服务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股东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公司关联方。截至披露日,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70,440,500股,占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总股本6.67%。截至披露日,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利安人寿股份1,043,443,656股,占利安人寿总股本22.79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海门农商银行成立于2010年12月23日属于集体企业,是由原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优化股权结构而成立。法定代表人黄建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6亿元,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解放中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68486410,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按照最新监管要求,手续费率上限取行业自律公约与产品附加费用率60%的二者较小值,按此要求,公司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按照行业自律公约签署手续费率。
四、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披露日,利安人寿未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产生关联交易。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5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31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现场审议表决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有表决权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主要意见为同意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利安人寿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利安人寿的独立董事,我认真审阅了《关于审议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签署的手续费率是公允的,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总裁办公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