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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重大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6月24日,利安人寿投资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发行的“江苏信托·江苏县域发展五期(泰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项目”),交易金额为1亿元。本次投资以本公司受让江苏信托持有的本项目信托收益权方式完成。本项目发行人江苏信托是利安人寿股东之一,持有利安人寿4.8%的股份。该笔交易额占利安人寿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江苏信托·江苏县域发展五期(泰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融资人:泰兴市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兴国投”)。

  3.资金用途:向成兴国投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

  4.发行规模:不超过3亿元,1.5年期、2年期、2.5年期的信托份额各1亿元。

  5.本次投资信托份额期限:2.5年。

  6.增信措施:泰兴市中泰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国投”)为本信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7.信用等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信用评级为AA。

  8.还款来源:成兴国投未来经营性现金流。

  9.预期年化收益率:1.5年期8.5%,2年期8.8%,2.5年期9%。

  10.收益分配及还款方式:按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江苏信托是利安人寿的股东,出资1.2亿元,持有利安人寿1.2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8%。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4.8亿元,是198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公司获准重新登记,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理事单位。公司在信托法框架下开展了基础设施类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阳光私募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流动化)信托等多种信托业务。公司综合实力位列全国同行前列,综合指标在江苏地方金融机构中名列前茅。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本项目的基本定价策略为考虑市场上与本项目交易结构类似的公开市场金融工具的估值,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风险折价和溢价的调整。

  (二)定价依据

  1.类似公开市场金融工具的估值

  本项目定价选择的基础估值工具为13泰兴成兴债,评级AA(鹏元评级,2013年5月9日),融资人为泰兴市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本项目融资人相同。13泰兴成兴债发行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到期时间为2020年12月12日,剩余期限约6.5年。13泰兴成兴债在2014年6月24日的中债估价收益率为7.4120%。经信用风险溢价、期限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调整后,项目最终定价约为8.86%,本项目最终交易利率9.0%,价格公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本项目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0%。

  (二)交易结算方式

  本项目的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按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1.本项目投资协议生效条件

  (1)利安人寿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信托合同及风险说明书已签订;

  (3)江苏信托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4)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已签订。

  2.本项目协议生效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

  3.本项目协议履行期限为2014年6月24日至2016年11月9日,实际期限约为28个月。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1.决策机构:该重大关联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决策时间:2014年5月12日

  3.决策结论:通过《关于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利安人寿投资江苏信托·江苏县域发展五期(泰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5年期的信托份额),金额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1.审议方式:审议该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以书面方式召开,并经书面表决通过。

  2.审议过程:该重大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除关联董事外的所有董事。审议意见为通过该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特此公告。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