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号)及相关规定,现将“长安信托•雨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5年1月19日,利安人寿投资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发行的“长安信托•雨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金额为1亿元。该项目融资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利安人寿股东之一,持有利安人寿20%的股份。该笔交易额占利安人寿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长安信托•雨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项目”)。
2.融资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集团”)。
3.资金用途:补充融资人日常运营资金。
4.发行规模:不超过2.2亿元。
5.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
6.增信措施:雨润集团实际控制人祝义财以其持有的雨润集团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6亿元,对应净资产约5.6亿元)提供质押担保,本息质押率不超过45%;雨润集团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及其配偶提供保证担保;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7.还款来源:融资人未来各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8.预期年化收益率:10.5%。
9.收益分配及还款方式:到期支付本息。信托计划在满12个月时终止并进行信托财产清算,分配剩余全部的信托收益并返还信托财产。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1.祝义财是雨润控股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持有其95.28%的股权。祝义财同时担任雨润肉类产业集团和利安人寿的法定代表人。
2.雨润控股是利安人寿的第一大股东,雨润控股出资5亿元,持有利安人寿5亿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20%。
3.雨润控股是雨润肉类产业集团的第一大股东,雨润控股出资8.6996亿元,持有雨润肉类产业集团66.92%的股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雨润控股为利安人寿股东之一,持有利安人寿20%的股份。雨润集团创建于1992年,是一家集食品、物流、商业、旅游、房地产、金融等产业于一体的中国500强企业,下属子(分)公司两百多家,遍布全国三十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雨润集团按行业设有雨润肉类集团、中国雨润、地华集团、农产品集团和南京中商五大实体集团。其中,中国雨润(HK1068)、南京中商(SH600280)是两家上市公司。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该重大关联交易价格的基本定价策略为考虑市场上与本项目交易结构类似的公开市场金融工具的估值,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风险折价和溢价的调整。
(二)定价依据
本项目定价选择的基础估值工具为13雨润MTN1,评级AA(上海新世纪,2014年7月15日),融资人为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融资人的关联公司。13雨润MTN1发行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剩余期限与本项目基本相同。13雨润MTN1作为基础估值工具具有较好的参照性。13雨润MTN1在2015年1月15日的中债估价收益率为6.0349%。经信用风险溢价、期限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调整后,项目估值定价约为9.5%,本项目最终定价为10.5%,价格公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本项目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5%。
(二)交易结算方式
本项目的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信托计划在满12个月时终止并进行信托财产清算,分配剩余全部的信托收益并返还信托财产。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1.本项目投资协议生效条件
(1)利安人寿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已签订;
(3)长安信托宣布该期信托单位成立。
2.本项目协议生效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
3.本项目协议履行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限1年。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1.决策机构:该重大关联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决策时间:2015年1月16日
3.决策结论: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大关联交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长安信托•雨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不超过1亿元。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1.审议方式:本关联交易经董事会书面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2.审议过程:该重大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除关联董事外的所有董事。主要意见为同意执行该重大关联交易。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特此公告。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