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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关于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归还部分股东

借款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相关规定,现将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归还部分股东借款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年9月9日,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安民发展”)增资3.4亿元。2022年10月31日,安民发展归还利安人寿股东借款3.4亿元。

安民发展为利安人寿100%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金额3.4亿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利安人寿向安民发展增资3.4亿元用于归还部分股东借款,安民发展向利安人寿归还3.4亿元股东借款。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龙大江,经营范围为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库)经营,企业管理,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物业管理。该公司原始注册资本金为10.8亿元,本次增资3.4亿元后,最新注册资本金为14.2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0MA1G928K2E,注册地为上海市杨浦区怀德路399号(集中登记地)。安民发展为利安人寿100%控股子公司,因此安民发展为利安人寿关联方。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无价格因素。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不涉及协议。

五、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截至10月31日,利安人寿本年度与安民发展发生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1662.500万元,发生服务类关联交易175.403万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3.4亿元,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3.584亿元。

本次交易为非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不涉及比例要求。

六、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机构

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利安人寿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决策时间

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利安人寿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

(三)决策结论

2021年11月16日,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归还部分股东借款的议案》,同意由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增资3.4亿元用于归还部分股东借款;2021年12月1日,利安人寿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归还部分股东借款的议案》,同意由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增资3.4亿元用于归还部分股东借款。

(四)审议方式和过程

1、审议方式: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2、审议过程:该重大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所有董事及股东单位,主要意见为同意执行该重大关联交易。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映。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9日

 

 

利安人寿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利安人寿的独立董事,我认真审阅了《关于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归还部分股东借款的议案》,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2019年,利安人寿设立上海安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收购上海滨江国际广场2号楼项目,并向其借款7.2亿元;2020年,上海安民归还利安人寿借款本金0.2亿元。截至目前,借款本金余额7亿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8.9%,比例接近监管规定上限40%的情况。为彻底解决上海安民向利安人寿借款比例存在接近监管上限的相关问题,防范公司监管风险,确保上海安民长期稳定经营,且考虑到利安人寿目前账面流动性充足,经过合理且全面地测算,利安人寿向上海安民增资3.4亿元用于归还部分股东借款,此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执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三、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