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对利安人寿资本补充债券提供担保
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相关规定,现将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保集团”)对利安人寿2024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具体名称以发行公告为准)提供担保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利安人寿于2024年6月14日前发行本期债券,由江苏信保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包括本期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本金及其相应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等,其中债券发行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前5年,每年担保费为债券发行本金的1%,每年担保费不超过1,000万元;如第5年末公司不赎回,从第6个计息年度起,担保费调整为本金的1.5%,每年担保费不超过1,500万元。
本期债券由江苏信保集团提供信用担保,江苏信保集团是对我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为我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事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利安人寿2024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三期)提供担保。
2、担保额度:包括本期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本金及其相应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等,其中债券发行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
3、担保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
4、担保费:前5年,每年担保费为债券发行本金的1%,每年担保费不超过1,000万元;如第5年末公司不赎回,从第6个计息年度起,担保费调整为本金的1.5%,每年担保费不超过1,500万元。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江苏信保集团为我司股东,是对我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为我司关联方。截至披露日,江苏信保集团持有利安人寿股份200,000,000股,占利安人寿总股本4.37%。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信保集团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截至信息披露日,注册资本为1,204,010.8594万元。法定代表人:瞿为民,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6号金融城3号楼。企业住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6号金融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9325553L。经营范围:再担保业务,担保业务,投资和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市场管理,商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资产评估,设备及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担保交易,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交易对手。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担保金额包括本期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本金及其相应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等,其中债券发行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江苏信保集团对我司收取的担保费与江苏信保集团对其他非关联交易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是一致的。以上担保方案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合规性研究,符合监管规定,担保费率公允。
五、关联交易金额
担保金额包括本期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本金及其相应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等,其中债券发行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前5年,每年担保费为债券发行本金的1%,每年担保费不超过1,000万元;如第5年末公司不赎回,从第6个计息年度起,担保费调整为本金的1.5%,每年担保费不超过1,500万元。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交易价格
江苏信保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包括本期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本金及其相应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等,其中债券发行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前5年,每年担保费为债券发行本金的1%;如第5年末公司不赎回,从第6个计息年度起,担保费调整为本金的1.5%。
- 交易结算方式
担保费按年支付。
-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 协议生效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
七、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5月7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利安人寿资本补充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江苏信保集团对公司本期债券提供担保。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5月9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现场审议表决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有表决权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主要意见为同意江苏信保集团对公司本期债券提供担保。
八、国家金融监管管理总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映。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
利安人寿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利安人寿的独立董事,我认真审阅了《关于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利安人寿资本补充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包括本期债券发行面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本金及其相应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等,其中债券发行本金为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含)。前5年,每年担保费为债券发行本金的1%;如第5年末公司不赎回,从第6个计息年度起,担保费调整为本金的1.5%。以上担保方案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担保费率公允,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已经总裁办公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三、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