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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关于与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

 

交易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相关规定,现将利安人寿与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满足高净值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利安人寿于2024年12月18日与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保险金信托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对合作原则、合作框架及范围、双方权利及义务、费用、保密条款、反洗钱条款、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除与终止等内容做出约定。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信托”)为利安人寿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企业,是利安人寿关联方。与紫金信托签署“保险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事项:自然人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或“客户”)投保利安人寿保险产品,基于客户选择,在保单犹豫期结束后向利安人寿提出申请,将已持有保单的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紫金信托、或者将保单投保人及保单受益人均变更为紫金信托。当保单投保人及保单受益人均更改为紫金信托时,剩余保费由紫金信托向利安人寿缴纳。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紫金信托作为保险受益人向利安人寿提出赔偿的请求,利安人寿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将理赔金支付给紫金信托。

2、关联交易类型:保险业务类

3、关联交易目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合作

4、关联交易标的:保险保障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紫金信托为利安人寿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企业,同时也是我公司股东江苏交通控股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紫金信托为我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紫金信托是中外合资企业,前身为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92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俊,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71亿元。2009年引进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等战略投资者,达成战略合作协议;2010年,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紫金信托实施增资重组并更名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目前共发生三轮增资:紫金信托注册资本于2013年增至12亿元,于2016年增至24.53亿元,于2021年增至32.71亿元。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2668M,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定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比例低于2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目前拟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保险产品包括公司销售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定额终身寿险产品及年金险产品。前述产品开发均在满足一般精算原理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精算规定的要求下,拟定产品定价参数和利润测试假设,建立定价及利润测试模型并完成相关计算,保证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产品开发后报备监管,并成功获得备案/批复。本次可办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终身寿险产品、定额终身寿险产品、年金险产品及未来可能加入保险金信托合作的产品,均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进行销售,无论客户是单独购买保险产品,还是实行“保险+信托”的业务,保险产品的费率都是按照统一标准缴纳,没有区别。理赔金则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给付,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金额

关于“关联交易金额”,预估在签署合作协议后,三年协议期间将实现保险金信托业务50笔,其中投保人变更为紫金信托后,由紫金信托向利安人寿缴纳保费金额预估为1400万元(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身故理赔金由利安人寿支付给紫金信托三年累计预估金额为100万元(以实际出险理赔金额为准)。三年期间内关联交易金额预估合计为1500万元。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12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四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利安人寿与紫金信托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13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现场审议表决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有表决权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主要意见为同意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0日

 

利安人寿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利安人寿的独立董事,我认真审阅了《关于审议与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与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协议中关于保险金信托业务,产品费率统一,理赔价格公允,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总裁办公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