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牌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保监发﹝2015﹞121号)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中关于修改前述信息披露准则的相关内容的规定,现将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或“我公司”)举牌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 基本要素
股票名称和代码 |
深圳国际0152.HK |
交易日 |
2024年11月15日 |
上市公司公告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注:1.本公司通过沪港通从港股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的股份,按香港的监管规则,投资者在达到首次具报标准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具报,本公告所述的交易日为本公司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香港地区具报标准的日期。
2.按香港的监管规则,本公告所述的上市公司公告日为本公司按照规则进行具报的日期。
二、主体信息
(一)利安人寿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截至2024年9月30日,我公司总资产为1209.95亿元,净资产为68.17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9.67%。
指标名称 |
截至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亿元) |
1209.95 |
净资产(亿元) |
68.17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249.67% |
(二)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无。
(三)利安人寿持股情况
参与本次举牌交易前,我公司持有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120035500股,占其总股本比例为4.98%;
2024年11月15日,我公司买入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500000股,共计持有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120535500股,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港股 持股数量 |
港股 持股比例 |
港股 持股数量 |
港股 持股比例 |
|
利安人寿 |
120035500 |
4.98% |
120535500 |
5.00% |
三、金额和比例
(一)投资该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参与前述举牌交易后,我公司持有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120535500股,占其总股本比例为5.00%。以2024年11月15日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收盘价6.34港币和同日日终港元兑人民币汇率为基准,我公司持有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市值为人民币7.13亿元,占我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为0.59%。
(二)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截至2024年11月15日,我公司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为154.32亿元,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12.75%。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为我公司通过港股通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港股股份。
五、资金来源
我公司本次买入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 自有资金
投资该股票余额为人民币1.99亿元。
- 保险账户责任准备金
账户 |
投资该股票余额(人民币亿元) |
可运用资金余额(人民币亿元) |
平均持有期(年) |
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亿元) |
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亿元) |
传统账户 |
4.51 |
529.48 |
10.27 |
2023年第4季度 25.98 2024年第1季度 101.71 2024年第2季度 48.04 2024年第3季度 39.84 |
2023年第4季度 12.29 2024年第1季度 23.62 2024年第2季度 12.06 2024年第3季度 23.88 |
分红账户 |
0.63 |
500.89 |
7.54 |
2023年第4季度 2.09 2024年第1季度 20.23 2024年第2季度 5.54 2024年第3季度 2.7 |
2023年第4季度 5.57 2024年第1季度 60.05 2024年第2季度 13.71 2024年第3季度 46.06 |
注:1.可运用资金余额为截至2024年9月末数据。
2.现金流入和流出指业务现金流,不含资产现金流。
六、管理安排
(一)管理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和《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相关规定,我公司将本次举牌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纳入权益类投资管理。
(二)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规定,利安人寿将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